| 狀別 | : | 民事參與分配聲明狀 | ||
| 案號 | : | 天股 | ||
| 股別 | : | 96年度執字第77354號 | ||
|
|
|
| ||
| 聲明人 即債權人 | : | □□□□□□公司 |
| 設□□市□□□□□□□□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住同上 |
|
|
|
|
|
|
| 相對人 即債務人 | :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 設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19號8, 9樓 |
| 法定代理人 | : | 王令楣 |
| 住同上 |
|
|
|
|
|
|
| 第三人 | :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設詳卷 |
| 法定代理人 | : | 吳東興 |
| 住詳卷 |
為依法聲明參與分配事:
〈請求金額〉
一、 相對人應給付聲明人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及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督促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參與分配標的〉
請准聲明人對下列執行標的所得之金額參與分配:
一、 第三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付相對人之營業讓與價金。
二、 其他因本件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
〈執行名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附件】。
〈事實理由〉
緣相對人積欠聲明人帳款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經聲明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且迄今尚未清償前揭帳款。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檢附執行名義向 鈞院聲明參與分配因本件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敬請 鈞院鑒核准予,以保權益,至感公便。
【附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壹份。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