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律師辦理支付命令的廠商,如已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者,參與分配的執行的標的如下(請提示給您的律師即明白):

案號:
台北地院96年度執字第77354號 天股

當事人:
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標的: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讓與價金

(未請律師的廠商,等我這兩天有空時會提供一份範例給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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