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 狀
當事人:
聲請人: 公司 地址:
法定代理人: 地址同上
電話:
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19號8、9樓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王令楣 地址同上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一、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1、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NT ),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2、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1、 緣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霸公司),與債權人訂立「廠商承諾書」(詳證一),由債權人於債務人經營之「衣蝶百貨 館」設立專櫃,約定每期扣除抽成後應將貨款給付債權人,詎於95年10月起至12月間,力霸公司無法清償貨款,原負責人王金世英潛逃海外,爆發財務危機。
2、 嗣力霸公司由王令楣接任董事長,雖採取緊急措施繼續營運,並出具給債權人用以證明未付帳款之對帳通知函為憑(詳證二),惟迄今尚未清償,損害債權人之權益至鉅,故實有聲請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
三、 綜上所述,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錢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等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許就上開債權,迅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一:廠商承諾書影本 份。
證二:通知函影本 份。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日
具狀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